公司轉讓,實際是公司股權的轉讓,可以從以下事項進行注意:
1、確定轉讓股權的份額,即轉讓股權的比例。公司整體轉讓的話,那100%的股權進行轉讓;當然,也有僅轉讓控股權的。
2、確定轉讓股權的價格。轉、受讓雙方敲定股權轉讓價格,具體的付款方式,以及付款的時間。
3、公司債權債務的處理。協(xié)議中確定好債權債務事項,特別是債務事項由誰來承擔。一般是股權受讓者承擔,但也有例外情況。
4、公司實繳資本的處理。目前公司成立注冊資本是認繳制,若注冊資本未實繳,那轉讓前的資本應由誰來承擔。一般也是由股權受讓者來承擔,但可能有例外情況。
上述無論是債務還是實繳資本,一般都體現(xiàn)在股權轉讓價格中。如果體現(xiàn)在股權轉讓價格中,是由股權受讓者來承擔。
5、通知其他股東。
如果是轉讓部分股權,應當按公司法71條規(guī)定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jīng)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jīng)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實務操作過程中,有許多人控制公司后,因某些原因不愿意掛名股東,不愿意掛名法定代表人,也不愿意掛名高管,因此不去進行相應的變更。此時,對原來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等是有風險的。
1、及時變更股東。如果不變更股東,那么原股東仍有出資義務。即使有雙方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原股東先承擔出資義務。因為雙方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只能約束股權轉受讓雙方,而不能約束公司法。
2、及時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公司行為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有違規(guī)違法行為,法定代表人可能因此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另外,其他工商登記的掛名高管,包括財務負責人也要及時變更。當然前提是,該公司還用這些人,而且公司也不能用于非法目的或非法經(jīng)營。
股權轉讓主要涉及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是0價格轉讓,那么不涉及上述兩個稅。
如果股權轉讓是除0之外的價格(負數(shù)不可以),印花稅是股權轉受讓雙方按轉讓價格的5/萬繳納;如果股權轉讓者獲得的股權轉讓收入去掉實繳的資本和相關稅費外還有余,那么這個余額需要按“財產(chǎn)轉讓所得”以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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